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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
党员、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,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(党组)或者纪律检查机关受理;需要复议复查的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不需要复议、复查的,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,做好工作。
对申诉的问题复议、复查后,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(党组)或者纪律检查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、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,听取其意见。复议、复查的结论和决定,应交给申诉人一份。
申诉人如果对复议、复查结论仍然不服,由批准的党委(党组)或者纪律检查机关,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、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,一并报上一级党委(党组)或者纪律检查机关审查决定。